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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会议指出,2009年3月国务院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来,物流业快速发展,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规划》的深入实施,一些不适应物流业发展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显现,制约了产业发展。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东部地区省份从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区省份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 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
三、清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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